产品简介:
集生存金给付、重大疾病提前给付、身故保障于一身,交通工具意外身故、巨灾意外身故多倍保障,让您尽享安欣无忧。
保险责任
《国寿安欣无忧两全保险(分红型)》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下列规定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一次性交付保险费的,满期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
分期交付保险费的,满期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交费期间(年数)。
二、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上述以外情形身故,本公司按下列规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零时前身故,若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大于零,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若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等于零,本公司不退还本合同所交保险费。
2.被保险人自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零时起身故,身故保险金按下列方式计算:
一次性交付保险费的,身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
分期交付保险费的,身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身故时的交费年度数。
注:1. 若本合同附加的《国寿附加安欣无忧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合同》发生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则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和现金价值减少为零。
2. 基本保险金额为零时保险合同终止。
《国寿安欣无忧长期意外伤害保险》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乘坐火车、轮船或航班班机期间,因本合同所列明的三种重大自然灾害以外的原因遭受意外伤害并导致身故,本公司按下列规定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一次性交付保险费的,意外身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
分期交付保险费的,意外身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身故时的交费年度数。
二、被保险人因本合同所列明的三种重大自然灾害遭受意外伤害并导致身故,本公司按下列规定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一次性交付保险费的,意外身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200%;
分期交付保险费的,意外身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身故时的交费年度数×200%。
《国寿附加安欣无忧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在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年后,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附加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
本公司按下列规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年的限制。
一次性交付保险费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
分期交付保险费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明确诊断患重大疾病时的交费年度数。
二、身故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零时前身故并且未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金先生今年30岁,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作为家庭的经济支柱,金先生时刻将家人的幸福生活放在心上。因此对自身的健康保障及家庭资产的保值增值十分重视。经过综合比较,金先生为自己投保了由《国寿安欣无忧两全保险(分红型)》、《国寿附加安欣无忧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以及《国寿安欣无忧长期意外伤害保险》三款产品组成的安欣无忧产品组合,一次性交费93690元,基本保险金额为100000元。可获得如下利益:
稳定收益
若金先生健康生存至36周岁的保单年生效对应日,可领取满期保险金100000元+复利累积的红利收益。
生命保障
如果金先生在保单生效1年后至36周岁的保单年生效对应日期间,不幸因疾病身故,可获得身故保险金100000元。
重疾保障
如果金先生在保单生效1年后(因意外伤害导致的重大疾病不受此时间限制)至36周岁的保单年生效对应日期间,不幸罹患保障范围内的重大疾病,可获得健康保险金100000元。
交通保障
如果金先生在保单生效后至36周岁的保单年生效对应日期间,乘坐火车、轮船或航班班机期间发生意外身故,可获得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200000元。满期保险金或重大疾病保险金领取后,金先生仍可享受100000元的交通意外身故保障,直至39周岁保单年生效对应日。
巨灾保障
如果金先生在保单生效后至36周岁的保单年生效对应日期间,因地震、洪水、泥石流遭受意外伤害身故,可获得巨灾保险金300000元。满期保险金或重大疾病保险金领取后,金先生仍可享受200000元的巨灾保障,直至39周岁保单年生效对应日。
利益演示
本公司声明:
1、上述演示基于本公司的假设,不代表本公司的历史经营业绩,也不能理解为对未来的预期。红利金额是不确定的,实际红利金额根据分红保险业务实际经营情况决定;
2、累积红利是周年红利按假定的累积利率年复利计算,实际累积年利率由本公司每年宣布。累积生存给付是生存给付按假定的累积利率年复利计算,实际累积年利率由本公司每年宣布;
3、上述演示仅供客户参考,各项保险利益需以条款内容为准。
《国寿安欣无忧两全保险(分红型)》责任免除条款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最后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
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
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但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寿安欣无忧长期意外伤害保险》责任免除条款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探险、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驾乘滑翔机、赛车等高
风险活动期间;
二、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
三、其他免除责任与《国寿安欣无忧两全保险(分红型)》责任免除条款第一、二、三、四、五、七、八项相
同。
发生以上任何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
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但法律
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寿附加安欣无忧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责任免除条款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患本附加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金的责任:
一、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二、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三、其他免除责任与《国寿安欣无忧两全保险(分红型)》责任免除条款第一、四、五、七、八项相同。
投保范围
《国寿安欣无忧两全保险(分红型)》、《国寿附加安欣无忧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30天-65周岁 ,身体健康者;
《国寿安欣无忧长期意外伤害保险》:18周岁-65周岁,身体健康者。
保险期间
《国寿安欣无忧两全保险(分红型)》和《国寿附加安欣无忧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的保险期间为5年、6年、10年、15年,《国寿安欣无忧长期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期间为7年、9年、15年、20年。
交费方式
一次性交付或分期交付保险费。分期交付的交费期间为3年、5年和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