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意外伤害保险责任
(一)意外伤害身故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同一原因身故的,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责任终止。
(二)意外伤害残疾
被保险人无论一次或多次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残疾的,本公司根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06))确定的残疾等级及《残疾给付标准》的规定给付残疾保险金、伤残就业保险金以及护理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一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伤残就业保险金以及护理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残疾程度较重一项对应的残疾保险金、伤残就业保险金以及护理保险金。
(三)本公司对每一被保险人所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残疾保险金、伤残就业保险金以及护理保险金的责任以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责任终止。
二、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进行诊疗,除另有约定外,本公司按被保险人实际发生并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医疗费用,在扣除100元的免赔额后,在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范围内,按投保时确定的给付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
本公司对每一被保险人所负给付医疗保险金的责任以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责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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